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根据《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特制定本办法,作为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和评估依据。 第二条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标准是: 1.在科学研究方面,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居省内领先,进入国内先进行列,成为名副其实的省级重点研究基地。 2.在人才培养方面,一是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二是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转化,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培养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三是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成为全省以至全国相同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训基地。 3.在学术交流和信息资料建设方面,通过参与制定全省和全国性研究发展规划、举办全省和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全省或全国性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我省高校的学术交流和信息资料基地。 4.在咨询服务方面,通过主动承担实际工作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工商界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全省甚至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5.在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方面,通过建立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在高校人文社科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各基地应全面落实上述五项任务,充分发挥"思想库"和"人才库"的作用。各依托学校应以基地建设为龙头和契机,推动我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改革和科研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管理体制 第三条 在管理体制方面,坚持基地由教育厅和高等学校共建、以学校自建为主的方式,鼓励与地方政府部门共建,切实贯彻"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要求。在开展年度检查和三年达标评估的基础上,使基地建设通过不合格淘汰、竞争递补的方式,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先进性。 第四条 教育厅科研处在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改; 2.组织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检查评估和经验交流等工作; 3.对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支持并参与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4.制定必要的管理规章制度,统一规范基地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学校在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校科研体制改革和基地推荐申报工作。 2.负责检查、落实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 3.为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相应的配套经费。 4.支持基地举办重大学术活动。 5.向教育厅科研处定期报告基地工作。各基地报送给教育厅科研处的所有工作报告、项目材料,一律通过依托学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报送。 第六条 基地应是学校直属的实体性研究机构,即: 1.配备有专职的基地负责人、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编制、精干的专职管理人员。 2.拥有必要的办公、实验室用房及设备。 3.能够自主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制定内部分配制度,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七条 基地主任(所长)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任期不少于3年,连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3届。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0岁。学校解聘或变更基地主任(所长)应与教育厅科研处协商。 第八条 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专兼职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措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学校社科(科研)处长、主管校长及教育厅科研处汇报工作。 第九条 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省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校内外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其中主任委员必须由校外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需报教育厅科研处备案,主任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学校社科(科研)处及教育厅科研处备案。
三、人员管理 第十条 基地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至少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的:⑴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⑵经费数额、经费来源;⑶聘任时间、专职或兼职;⑷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⑸研究成果考核标准;⑹奖惩措施;等等。 第十一条 为保证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校内专职研究人员一般不应少于5人,校外专兼职人员不少于3人。应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四、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应主动从省内外有关部门承揽其他重要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 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包括自筹经费重大项目,按《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管理。
五、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由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署名单位必须应为相应的基地(如XX大学XX研究中心)名称。 第十五条 如果基地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是著作和研究报告类,须在显著位置注明"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未按上述要求注明者,一律不予结项。 第十六条 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享有。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成果验收鉴定,按《广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学术交流管理 第十八条 各基地每年须召开一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借此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便更好地发挥重点研究基地作为全省或全国性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会议结束后,基地应及时向我厅科研处报送有关材料。包括:⑴会议论文或论文集,⑵会议纪要,⑶会议正式通知,⑷会议代表通讯录等。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至少应为基地研究人员提供两人次以上的出国访问学者名额,并至少接待两人次以上的国外访问学者。
七、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教育厅保证对基地建设经费的整体投入不少于300万元,用于重大项目研究、图书资料网络建设和组织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基地依托学校须按不少于教育厅给每个基地经费投入数额1:1.5的比例配套投入经费,并将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由教育厅和学校配套的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其中,用于科研课题的经费不得少于1/2,其余部分用于基础建设和学术交流等。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应以每年不少于5万元的数额,由学校另行投入,并将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须为基地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帐,并在每年年终向教育厅基财处报送教育厅投入经费的决算。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教育厅下拨的基地建设经费提取的管理费不应高于5%,并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为项目经费的使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各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以及全面落实五项任务,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八、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为基地提供下列条件: 1.基地科研办公用房不得少于80平方米。 2.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3.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定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基地应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自己的主页。
九、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⑴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驻所研究证明,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⑵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⑶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⑷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⑸科研经费档案,如纵向和横向经费拨入和支出帐册等;⑹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基地大事记等;⑺其他档案。
十、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基地应建立每学期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⑴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会议纪要、学校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⑶科研成果报告;(4)提交有关部门的咨询报告;(5)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6)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每期简报分别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报送。 第三十条 统计年报制度。基地统计年报(年报表格式另发)工作,由主任(所长)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年报表报送时间:各基地于统计年度的次年2月5日前将报表一式二份及软盘报送学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学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对各基地年报表审核后,于统计年度次年3月5日前,将各基地年报表一份及软盘随《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年报表(人文社会科学)》报送省教育厅科研处。
十一、检查评估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促使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学校每学期应检查一次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教育厅科研处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工作。各有关学校须填报《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度检查表》(另发),于次年3月5日前报送教育厅科研处。 第三十二条 教育厅科研处每三年组织一次基地评估,同时受理新的同类基地的竞争申报。在开展年度检查和三年达标评估的基础上,使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通过不合格淘汰、竞争递补的方式,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先进性。评估的主要内容和办法是: 1.基地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 2.学校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 3.学校科研处和基地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和绩效。 4.被评估的基地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报告书》(格式同《申请评审书》,以便对照检查发展情况)。评估前三个月,教育厅科研处向全省高校发布被评估基地名单及评估(竞评)公告,并接受未列入基地建设计划的其他高校科研机构以同一研究方向参与竞评。竞评机构需报送《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申请评审书》。 5.评估(竞评)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被评估基地的《评估报告书》与参与竞评机构的《申请评审书》同时发放专家进行评审,平等竞争,最后以专家实地考察组无记名差额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办法,经教育厅综合协调,择优列入新一轮基地建设计划。新列入基地建设计划的研究机构名单,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 第三十三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理: 1.基地的办公用房、仪器设备、网络建设等无明显改善。 2.学校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基地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3.学校支持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立项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 5.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 6.经专家评估确认,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其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现有基地。
十二、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
广东省教育厅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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