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教育事业"十五"发展规划》和《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提出的加强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任务,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按照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兼顾基础和应用研究的要求,从2003年开始到2004年滚动评审确定15个左右具有省级以至国家级水平的基地进入建设计划,通过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组织重大课题研究、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和动态监测评估等措施,围绕体制改革、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项任务的落实,打下坚实的科研基础;到2006年,使列入建设计划的基地具有明显的科研优势和特色,使每个基地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居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行列。 二、建设标准 通过3-4年的重点建设,力争使每个基地达到如下标准: 1.通过承担重大研究项目、组织重大课题攻关、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使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发展并建立起知识创新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省居于领先地位,并在国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成为名副其实的省级重点研究基地。 2.通过加强学科建设和跟踪学科前沿问题的研究、国内外著名客座教授职位的设立等措施,造就和培养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学术水平及良好学风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为有关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本研究领域的最新科学知识的培训,成为我省本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训基地。 3.通过参与制定本研究领域的全省或全国性发展规划、协调本研究领域相关的全省或全国性科研活动、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情报信息网络等措施,起到对外学术交流窗口的作用,成为全省或全国高校的学术交流和信息资料基地。 4.通过主动承担实际工作部门的应用研究课题、聘请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作为兼职研究人员,或吸收其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研究基地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的顾问,面向各级政府、工商界及其他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我省乃至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研究咨询基地。 5.通过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建立起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成为全省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三、组织管理 1.基地建设采取教育厅和高等学校共建、以高校自建为主的方式,鼓励与地方政府部门共建,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 2.教育厅科研处负责基地建设计划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计划实施细则的制定。 (2)组织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工作。 (3)对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经费资助工作。 3.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以学校为实施单位,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学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校科研机构的改革和基地的推荐申报工作。 (2)制定本校入选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并负责落实。 (3)提供相应的条件和经费。 四、申报机构及其科研体制改革 1.申报基地的科研机构必须是实体性研究所或研究中心。 2.基地建设应以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和功能调整为途径,与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改革同步进行。各高校应根据科研资源配置最优化、科研成果产出最大化、科研组织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要求,对现有科研机构进行整改、重组,使之具有新型运行机制、较强竞争优势之后再行申报。 3.科研机构改革的主要思路是: (1)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借鉴国内外著名科研机构建设的有益经验,调整、优化科研资源的配置。 (2)改变科研机构的传统建设模式,扭转机构重复设置、效率低下、人浮于事的局面,转变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 (3)通过深化改革,按照提高效率的原则,形成创新、竞争与合作的新机制,重组一批符合基地申报条件、具有综合研究能力及"思想库"、"人才库"功能的新型科研机构。 五、评选原则 1.基地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经过学校推荐、专家评审,最后由我厅综合协调确定。 2.基地的评选标准,同本《计划》规定的建设标准。 3.评选工作贯彻科学、公正、注重质量和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遵守在此原则基础上制定的工作程序。 4.评选工作采取分步实施、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的原则。允许落选的申报机构通过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和创造条件后,再次申报。 六、建设经费与优惠政策 1.我厅将根据需要与可能,原则上对每个基地投入不少于二十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基地所在学校必须按我厅同期经费的投入数额以不少于1:1.5的比例另行投入,并以此作为申报条件。 2.基地可享受我厅提供的优惠政策,包括:优先推荐申报省部、国家重大和重点科研项目申报;优先获得我厅组织的重大科研项目和一般科研项目的资助;优先安排外国专家到基地进行学术交流;在学位授权点、重点学科评审上给予适当倾斜;等等。 3.学校应为基地提供下列条件: (1)在科研编制、职称晋升、对外学术交流、研究生招生等方面享受政策倾斜。 (2)对其服务性收入,特别是通过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而获得的成果转让收入,应提高其留成比例,用于改善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3)学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其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要。 七、检查评估 1.学校定期检查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 2.我厅科研处定期进行基地检查工作,组织评估,提出指导性建议。对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资格等处理。 3.设有基地的学校要定期向教育厅科研处书面汇报基地建设的有关情况。
广东省教育厅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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