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建惠州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贯彻落实《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促进农业企业成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带动区域农业总体技术水平的提高,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的重要举措。为了加强对创新中心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推动农业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中心是指依托于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科技型农业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农业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的引进、研发、创新和推广,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新型农业科技研究、开发和推广机构。
第三条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农业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
(二)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普及。
(三)培养、聚集农业科技中高级人才;开展面向农户的先进实用技术培训。
(四)提供面向农业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技术诊断、咨询等中介服务。
(五)加强产、学、研联合,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四条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农业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创新中心的组建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申请组建创新中心的农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省、市级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和农业科技园区内的农业企业,其他科技含量较高的科技型农业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资金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2%以上。
(三)已建有研究开发和推广机构,具备研究开发所需的场地、仪器设备和信息服务手段,拥有10名以上研究开发人员,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50%以上。
(四)企业的主导产业明确,且属我市优先发展的产业。企业运行机制良好,制度健全。
(五)已与国内、省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建立了科研协作关系。
第六条创新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惠州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申请书》和《惠州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可行性报告》(文本可通过惠州市科技局网站下载),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和农业局。
(二)市科技局负责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农业局进行初审。对初审同意的项目,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三)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农业局联合审定并发文批复,予以立项,并与获准组建创新中心的企业签订《惠州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各方按《计划任务书》履行职责。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创新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经费实行以政府适当引导,企业投入为主的原则。项目立项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科技专项经费资助,地方也应按一定的比例配套建设经费。
第八条资助创新中心的科技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及必要的技术软件等,不作为课题研究、日常运行和基建等经费。
第九条创新中心建成后,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农业局组织专家,按《惠州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创新中心,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农业局联合发文,予以认定并挂牌。
第十条创新中心的研究开发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农业局的有关计划。
第十一条创新中心的组织机构依照科学、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设置。在管理体制上,一般采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依托企业的行政和技术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并审定创新中心的工作报告,决定创新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方向,审理财务预算和决算,协调创新中心对外技术合作等问题。
创新中心主任由管委会按依托企业执行的人事干部制度任免或聘任。创新中心主任的职责是根据管委会的决定,主持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创新中心要参照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办法,建立有关人事、劳动、分配、财务、奖惩及科研项目管理等制度。
第十三条依托企业是创新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创新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和相关保障条件,并负责创新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创新中心在每年12月下旬向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农业局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并按规定完成有关的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年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农业局及有关部门,对已建成的创新中心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一次考核评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并推荐申报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中心。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农业局联合发文撤销其创新中心称号。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发展计划局、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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