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进一步繁荣发展,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为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研究和管理的规律,促进理论创新、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构建具有鲜明惠州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不断开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新局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倡导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社会实践,针对实际需要遴选课题,改进和创新研究方法,运用科学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强化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注重提高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突出应用性、战略性、前瞻性和对策性问题研究,加强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加强对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对惠州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以及具有地方特色问题的研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配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的需要,进一步拓宽和深化马克思主义的研究领域,加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和规律以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的研究。
第四条 以项目研究带动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以优秀人才促进项目研究成果质量的提高。把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放在重要位置上,激发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能力。
第五条 按照质量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确定社科规划研究项目的数量、类型和领域,控制总量,突出重点,鼓励资源整合,提倡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攻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惠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受市委、市政府委托,领导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的发展。主要职责是:审定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发展规划;审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审批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领导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等。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是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的办事机构,是市社科规划项目组织、管理、验收、推广的单位,是联系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重要纽带。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提出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发展五年规划;拟定和实施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组织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中后期管理和成果的鉴定、验收、推广;具体管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研究经费;建立和完善社科专家库,聘任评审组成员;协助做好本市的省级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推广等工作;组织策划有关学术研究和咨询服务;组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交流等。
第八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市社科规划项目立项的需要设立评审组,聘任评审组成员。评审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社科规划项目立项评审和最终成果的鉴定、提供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面向全市,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十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需要确定重点课题的选题方向,并且每年发布一次申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接受申请,受理期限以通知公布的期限为准。
第十一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惠州市工作的理论工作者及实际工作者,均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是项目研究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并承担该项目的实质性研究工作,每次限报一项,且不能作为另一项目课题组成员参加申报。每个项目参加人也只限申报一项规划项目。并且申报项目为未经任何单位立项的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者应按照市社科规划办发布的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填报《申请书》。所在单位要对《申请书》严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在受理截止日期前将《申请书》等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规划办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四章 立项评审
第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一般经过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组评议、市社科规划办复核、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四个环节。
第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年度申报情况和规划经费总额,确定重点课题的立项数额,根据成果的质量提供资助额度。
第十六条 评审组专家严格实行专家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评审组评议环节实行专家评分制,按分数高低从高立项,拟立项项目名单由各评审专家签名后,提交市社科规划办复核,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经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规划项目,市社科规划办统一在网上公布。
第十九条 评审期间,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查询或泄露有关评审专家及评审过程的情况,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市社科规划办共同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立项情况不定期召开项目研究情况汇报会,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研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以及市社科规划办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方向和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结项时间,否则,一律撤项处理。项目研究过程中,确有需要作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名称、成果形式、研究内容等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惠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资助经费将在项目结项时按成果质量分等次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五条 鼓励多种渠道和方式解决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出版经费不足的问题。
第七章 结项评审
第二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形式为调研报告或论文,必须为最新成果,内容应具有原创性、开拓性,且必须在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市社科规划办予以撤项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向市社科规划办报送有关结项材料,包括《结项审批书》和最终项目成果,并附电子版。最终成果不得标注课题组成员的单位、姓名、联系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最终成果未经市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鉴定或经鉴定未获得通过的,发表时不能标明“惠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如成果确实有先发表后鉴定结项的需要,必须先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发表并标明“惠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如未经鉴定或未向市社科规划办申请,自行发表并标明“惠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市社科规划办不接受项目结项申请,予以撤项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实行匿名通讯鉴定制度。评审组专家严格实行专家回避制度。
第三十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遴选通讯鉴定专家。每个项目的最终成果由3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通讯鉴定。
第三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最终成果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鉴定结果为“合格”等次以上者,市社科规划办颁发《惠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并在证书上标明结项等次。
(二)鉴定结果为“不合格”者,不拨付课题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最终成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撤项处理:有严重政治问题;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学术造假等。
第三十三条 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撤销的项目,市社科规划办不拨付课题经费。撤项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三十四条 实行最终成果鉴定结果的复议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项目负责人申请复议时,要说明理由,并由3名(含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请或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提请,经市社科规划办批准后,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的费用由项目课题组支付。同一项目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将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三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有优先使用权。
第八章 成果推介
第三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积极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宣传、推介优秀研究成果,疏通和拓宽优秀成果进入党和政府决策的渠道,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在党和政府决策咨询及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应积极参与所承担成果的宣传推介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可参加每两年组织一次的市社科优秀成果评奖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惠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包括委托项目、重点项目和共建项目。本办法适用于重点项目和共建项目的管理,共建项目需自筹经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惠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颁发的《惠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惠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