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收回2016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和《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科金发财〔2018〕88号)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将于2020年开展对2016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收回工作(国科金发财〔2019〕64号)。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收回范围
1.2016年度结题项目是指资助期限届满日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且在2017年度办理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2.结余资金是指截至2019年12月31日仍未使用的2016年度结题项目结余资金。
3.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和2014年及以前年度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不在此次收回范围。
二、工作要求
1.请项目负责人及时清理账目,到财务确认实际支出,厘清结余资金情况。未使用完的资金请于2019年12月31日前使用,逾期不得再使用。
2.请于2020年1月5日 前填写“应退结余情况表”并附财务打印盖章的余额表,纸质材料直接报送到科研处522室。
三、其他事项
1.合作研究单位结余资金的退回,原则上由合作研究单位自行上缴。项目负责人有责任进行催缴。
2.合作研究单位不是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依托单位的,合作研究单位应先将结余资金退还给项目依托单位,由项目依托单位合并申报并上缴。
3.有2016年度结题项目但已合并注销的依托单位,其结余资金由合并后的依托单位退回。
4.依托单位办理退款时,禁止通过个人账户或下级单位完成退款。
5.依托单位将应退结余资金汇总成一笔退至自然科学基金委,避免出现多次分笔退款情况。
6.依托单位应按要求完成系统在线填报、点击提交、下载打印、邮寄报送等操作,不应直接下载本通知附件中的表格填报邮寄。
7.延期项目以批准延期的截止日期作为资助期限届满日。
8.“应退结余资金数”以实际支出数为基础,不考虑应付未付、暂付款、预付款等情况。
9.依托单位以本通知和银行回单作为退款和账务处理的依据,自然科学基金委不再出具单独的收款通知。
10.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应严格按照上报的“应退结余资金数”退回结余资金。对于多退的,不予返还;对于未上报、上报不及时、上报不准确、存在漏报瞒报行为、退回金额不足、退回不及时等情况,将纳入依托单位信用记录,并视情况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咨询电话
财务局经费管理处:010-62327229/7225/9112/6760
信息中心:010-62317474
12.科研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月乃,电话:0752-2529860,13829962004,办公室:行政407室,QQ群:298125667
温馨提示:请2017年度结题项目(是指资助期限届满日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且在2018年度办理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余资金可以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
科研处 研究生处
2019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