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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市科字〔2019〕137号  

关于印发《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加强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促进技术自主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提升我市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市科技局研究制定《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9月29日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在促进技术自主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应符合惠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发展规划,涉及的产业领域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市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对我市部分重点发展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可少量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  

第四条 工程中心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五条 企业类工程中心主要任务包括: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二)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地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三) 综合运用国内外创新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四)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本单位服务。  

第六条 公益类工程中心主要任务包括:  

(一)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实行开放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参与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为本行业相关企业、科研单位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四)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惠州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二)单位管理层创新意识强,重视科研开发工作,原则上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并正常运行,组织机构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  

(三)申请认定的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本科及以上学历占专职研发人员比例应不少于40%。  

(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五)拟认定的工程中心应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六)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100万元(软件、创意设计、科技服务、农业科技类等企业可适当降低,具体标准在年度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八条 除基本条件外,企业类工程中心依托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销售额一般不低于2000万元,能够提供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软件、创意设计、科技服务、农业科技类等企业可适当降低,具体标准在年度申报通知中明确)。  

(二)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及研发场地,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100万元。  

(三)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四)优先支持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大中型企业建立市级工程中心。  

第九条 除基本条件外,公益类工程中心依托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且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2项重大技术成果。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的,应拥有3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二)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认定工程中心,鼓励依托单位针对行业细分领域进行申报,根据不同研究领域可设立多个工程中心,原则上每家单位每年只能申请一个。  

第十一条 符合第七条(三)和第八条(一)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由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形成推荐意见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核,经核准后可直接认定为工程中心。  

第十二条 认定工程中心的程序如下:  

(一)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科学技术局通知要求,组织发动申请单位通过“惠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填写《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通过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拟认定的工程中心进行评审。  

(二)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向社会公示7天期满并无异议后,确定工程中心认定名单,发文批复同意认定,对同意认定的授予工程中心铭牌。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管委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需设立由本领域专家、依托单位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基础和条件。凡列入认定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当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落实申报时所承诺的建设经费投入,并积极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五条 鼓励工程中心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用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工程中心需变更名称的,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报请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每年须按要求履行有关统计义务,并于1月底前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创造、研发投入、研发队伍建设、研发条件保障、研发项目、研发管理制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自行评估,作为工程中心年度评估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科技主管部门应对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对已认定的工程中心,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在监督指导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程序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条 对具备创建省级工程中心基础的工程中心,优先予以推荐申报省级工程中心。  

第二十一条 作为独立法人的工程中心,可视同市级科研机构直接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市科学技术局在年度科技计划立项时,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对产业化导向明确的市级重点以上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建有市级及以上工程中心。鼓励县(区)对认定的市级工程中心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工程中心将可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加入惠州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工程中心优先、优惠使用全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入网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惠市科字〔2015〕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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