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9年6月12日全市科技创新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明确提出要把科技创新进一步落实到企业和产业发展上,持续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努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为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继续加强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我局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明确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定义、目的、依托单位性质,以及工程中心分类(公益类和企业类)和主要任务。
(二)申请认定市工程中心具备的主要基本条件。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本科及以上学历占专职研发人员比例应不少于40%,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100万元。
(三)除基本条件外,企业类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上一年度销售额一般不低于2000万元,上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100万元,具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公益类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且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2项重大技术成果,拥有3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四)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经各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直接认定为工程中心。
(五)第十二条明确了认定工程中心的程序。
(六)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此部分明确了市工程中心运行管理机制,科技主管部门应对工程中心的运行加强监督管理指导。
(七)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此部分明确组建市工程中心扶持政策,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工程中心,可视同市级科研机构,市科学技术局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同时鼓励县(区)对认定的市级工程中心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八)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