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科学
技术局关于惠州市科技计划项目
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市科字〔2022〕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惠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我局制定了《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惠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5月25日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惠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惠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惠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惠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并通过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的科技研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征集、确定、实施、验收、监督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逐步实施全面信息化管理,保证项目管理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一)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科技计划管理政策制度;编制年度科技计划和经费预算、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以下统称“任务书”),并依照任务书进行管理;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科研诚信管理等。
(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指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依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委托管理协议,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监督评估、科研诚信管理等,开展科技领域相关调研、研讨、培训、科普等工作。
(三)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具有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权的市直部门、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职责包括:对项目申报单位信息进行审核;组织发动项目申报并按规定开展项目形式审查和推荐报送;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项目过程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项目承担(申报)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按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及时申请验收并做好项目档案管理;接受并积极配合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项目负责人是科技计划项目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直接负责;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落实科研项目日志管理制度,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及时申请验收,办理成果登记等;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按财政资金资助额度,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筹经费类项目。重大项目是指市级财政资金资助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资助200万元(不含)至50万元(含)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资助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自筹经费类项目是指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筹措的项目。
(二)按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事前资助和事后奖补项目。事前资助是指立项后完成前,给予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资助,项目按照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事后奖补是指申报单位已先行开展工作,市科技局对其研发费用或达到的资质条件、技术水平、获得的科技奖励等进行审核、评估或确认后给予相应奖补。
(三)按项目遴选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竞争择优、合规审核和定向组织项目。竞争择优是指通过组织评审论证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择优给予立项和支持;合规审核是指通过审查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立项或事后奖补支持;定向组织是指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根据科技创新特定需要定向组织实施和给予资助。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确定程序原则上包括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与受理、专家评审或材料审核、考察核查、立项公示、签订任务书、拨付资金等。市科技局可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在各类计划具体管理办法中明确相关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科技局围绕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科技工作,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计划类别、项目组织形式、资助强度、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受理时间、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惠州市依法注册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或驻惠国家、省属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和科研管理相关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牵头申报单位的全职研究人员,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四)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无尚在惩戒期的科研失信行为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五)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逾期未验收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在研的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2项;
(六)相关专项管理办法或申报指南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无纸化申报,通过惠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科研诚信承诺书;
(三)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四)相关专项管理办法或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在形式上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出具推荐意见;不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报资格、申报资料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有效等,通过审查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竞争择优项目由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合规审核项目由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定向组织项目按市委、市政府决策要求落实或组织专家论证形成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类别建立公正、科学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明确专家组构成、产生方式和项目评价指标、评分标准、评审意见格式等,建立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可申诉的评审体系,其中基础研究项目成果推行代表作制度;应用研究项目成果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项目成果以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形式,主要就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以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评审结果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综合评审结果、年度预算及其他相关规定提出立项建议,按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后形成拟立项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事前资助项目或根据规定须签订任务书的,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签订任务书,对项目实施内容、研究目标、经费使用、项目组成员、实施进度、绩效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约定,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事后奖补项目原则上不签订任务书,相关财政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本单位的科研活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完善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根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项目负责人应据实记录项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调整、研究团队人员变动、预算调整、资金使用、设备和耗材使用情况等内容,真实反映项目研究过程;对因故需终止实施的项目,须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任务书变更分为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重大变更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内容变更(包括主要研究目标、考核指标等)、项目总预算变更等;一般变更主要包括项目起止时间变更、项目经费使用变更(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合作单位间预算等)、项目参与单位变更及其他变更等。
(一)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须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前后所有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的签字盖章协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科技局审批。
(二)项目负责人变更。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可提出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新项目负责人需具备与原项目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且符合限项申报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变更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科技局审批。
(三)项目内容变更。项目主要研究目标、考核指标变更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科技局审批;对于项目内容调整变化较大的重大和重点项目,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咨询论证。
(四)项目经费变更。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设备费和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间接费用可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自主安排。合作单位间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后办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总体把关,并按新的协议办理经费划转,相关材料报市科技局备案。项目总预算调整由市科技局审批,调减幅度一般不得大于原任务书规定总投入经费的20%。
(五)项目参与单位变更。项目参与单位变更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各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前后所有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的签字盖章协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科技局审批。
(六)项目完成时间变更。原则上,项目延期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1年,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科技局审批。
(七)其他变更。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绩效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技术路线、研究方案、项目组成员、各科目预算,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八)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只允许变更其中的一项。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一)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实施周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和重大、重点项目,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开展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
市科技局可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要,建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二)检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研发情况、项目组成员在岗情况、项目实施保障条件、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的科研诚信、安全、伦理情况等。
(三)检查评估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和不通过。评估结论为限期整改的项目,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的或经市科技局评估后认为整改无效的,视情况终止项目实施。评估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按终止项目处理。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终止项目: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经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的;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被撤销、注销或无法取得联系的;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违反科研伦理,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项目任务书履约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在惠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出验收申请。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重大和重点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严格依据任务书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判,提出项目是否通过验收建议,市科技局根据专家建议对项目做出验收结论。一般项目以材料验收为主,重大和重点项目须现场会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
(一)能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且财政经费使用合规,验收结论为结题。
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按不通过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按照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有关要求,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相关人员等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金申请、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和评价等环节存在不配合监督检查、违规行为或者失信行为的,市科技局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等工作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审评估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验收过程中,利用工作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等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全面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承诺书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存在科研领域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其失信行为纳入市科研信用记录,并按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推进科研信用和其他社会领域信用衔接,实施联合惩戒,对具备良好信用作为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必备条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实行分类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优化项目管理,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科研诚信作为后续项目支持、扶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对于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允许结题,且不要求退缴已合法使用完毕的财政资金,不纳入科研失信记录,不限制项目承担人员再次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市科技局已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