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一、《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推动构建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省财政厅牵头联合省审计厅对《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19〕5 号,以下《旧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新办法》。
二、《新办法》制定的目标和任务是什么?
答:制定《新办法》的目标和任务为破解我省财政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中的难点、痛点、堵点,提高我省广大科研人员的改革获得感,同时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全面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三、《新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第一,本办法适用于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涵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活动,以项目制方式由省直部门立项或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立项管理的省级财政项目资金。
第二,纳入“包干制”试点的科研项目,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具体依据相应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以稳定性支持、后补助等非项目制方式安排的省级财政科研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自主统筹管理使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四、《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压实各方资金管理责任;二是落实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举措;三是为科研人员“减负赋能”。
五、《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新增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关于加强财会监督方面的职责。一是明确省财政部门加强财会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抽查,指导单位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依托数字财政系统,加强大数据分析,将日常监控和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结合,提高科研项目资金监管效率。二是明确省审计部门检查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推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财会监督贯通协同,加强监督检查成果交互共享。
第二,将直接费用简化为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三大类并明确各类费用开支范围。一是扩充原办法设备费的开支范围: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及仪器设备的租赁、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等支出均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二是将原办法中的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归并为业务费。三是将原办法中的劳务费、人员费和专家咨询费归并为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明确项目承担单位为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属科研事业单位的,可从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中列支参与项目研究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用于补足财政补助标准与本单位实际发放水平之间的差额,并纳入单位工资总额限额管理。四是单列一条年薪制管理的规定,探索对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国家和省实验室领军人才、高校重点学科带头人实行年薪制。
第三,坚持激励导向新增间接费用支出原则。规定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同时规定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列支的绩效支出以及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发放的奖励支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第四,新增科研经费调剂和收回有关要求。设备费和间接费用均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间接费用可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自主安排。对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省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回项目财政资金(含利息)。
六、《新办法》关于科研诚信管理和绩效评价方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一,明确加强科研诚信管理。一是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各类主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按照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并纳入科研活动黑名单,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联合惩戒。二是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和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明确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免于追究责任事项。
第二,明确强化绩效管理。一是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二是明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对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七、《新办法》有效期多久?
《新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仍然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印发,但有效期延长为5年,目的就是强化改革的预期和稳定性,给我省广大科研人员吃下“定心丸”。
八、新旧办法过渡期间的项目如何执行?
在《新办法》实施前立项、尚未结题的科研项目,可按《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