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惠州学院         
乙方:                         
 
甲、乙双方因共同合作研究发明创造,共同申请名称为           的专利。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专利申请合作事宜,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达到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及权利归属
1.甲乙双方就发明创造进行合作研究,并共同申请名为专利权(专利名称以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批准为准)
2.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申请经批准后获得的专利权等一切权利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双方应共同署名、共享收益。
3.双方均可就该专利的普通实施进行许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专利使用费应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如果是开放许可、独家许可、独占许可、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则须经过双方一致同意方为有效。实施许可或转让该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收益由甲方分享%,乙方分享%。
4.本协议生效日前已存在的知识产权,其权属不发生任何改变。在未取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均不得凭借本协议取得另一方已经拥有的知识产权。
5.如本协议约定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相关的研究成果、技术资料及收益等仍归双方共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 费用承担
1.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费、维持费、代理费、授权后的年费等所有专利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费用先由甲方支付,然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发票复印件,乙方在收到甲方返回专利费用通知和发票复印件后,个月内将乙方应当承担的相关专利费用支付给甲方。如果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因该发明创造研发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如【研发费用、工资福利、场地费用…… 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费用名称】,按承担。
第三条 终止支付
如一方决定终止支付第二条第1款该专利的有关费用,应提前个月通知另一方。终止支付专利费用的一方视为放弃该专利的所有权、许可权、转让权、收益权等权利。支付专利费用的另一方对该专利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放弃专利的一方应立即配合另一方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配合变更登记手续的按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但放弃专利的一方终止支付专利费用之前已签署转化协议等,其享有的各项权益按该转化协议执行。
第四条 后续改进
1.该发明创造的后续改进应由双方进行,获得的知识产权等成果由双方共享,具体比例由双方另行协商。
2.如一方不同意改进或者未参与改进研究,对该发明创造的改进由一方独立完成,则改进后的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包括申请权)归拥有,收益分配比例按改进方%、未参与改进方%的比例分配。但对于改进前的发明创造的收益分配仍按本协议第一条第3款约定进行。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解除或终止协议,解除或终止协议方视为违约,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费用、场地费、工资福利费、申请费用、代理费等为合作或合作项目而发生的费用。
2.合作申请中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不及时进行支付相关费用,或者不履行其他约定义务,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当事人一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或者按%支付违约金。
3.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本合作项目构成对第三方的侵权或者被第三方侵权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本协议且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4.对于协议一方当事人不按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可能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该方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继续按约定履行协议,如果其仍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继续参加专利研发及申请工作且不构成违约。
5.以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预期利益损失以及维权费用等。
第六条 保密责任
1.任何一方应对本协议的保密内容履行保密义务,保密内容是指在本协议签约和履约过程中,披露方(披露或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提供给接收方(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的任何信息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图表、文字、图纸、财产信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技术成果、经营计划和战略、客户信息、设计技术、专有技术、业务、产品开发计划和产品价格、软件开发技术等,以及双方在本次合作中知悉的对方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等。任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漏披露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不得以本协议以外的目的使用,接收方需要采取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等必要的保密措施。
2.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或合作项目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 协议终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并同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协议才能终止。
2.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仍应承担原协议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3.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仍应保守对方商业秘密,故意泄露对方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补充与变更
1.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九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条 协议附件
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各种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通知
1.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与确认事宜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约定的联系信息,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和确认。单方面对合作申请过程中发生的通知与确认事宜不予回应或确认的将被视为消极履行协议,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3.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4.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2.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存在超过个工作日,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商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方法或者终止本协议。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有约束力的;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条款独立性
如本协议包含的某一条款或某些条款无论在任何方面由于任何原因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这种无效性、非法性或不可执行性将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其它条款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生效条件
1.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2.本协议一式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 __ ____单位地址:____ 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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